有行為即構罪 了解反間諜法這些要點→
今年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施行三周年,新修訂反間諜法,為新形勢下防范打擊各種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哪些行為屬于間諜行為?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如何應對?若不幸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設套”,又該如何“自救”呢?
未泄露涉密文件為何仍涉嫌間諜罪?
根據(jù)國家安全機關通報,某機關工作人員劉某某通過網(wǎng)絡結識“某調(diào)查機構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以調(diào)查咨詢公司征文的名義指揮劉某某搜集、撰寫、提供資料,并給予經(jīng)費。隨著交往深入,該人員向劉某某表明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并要求其搜集紅頭涉密文件。劉某某為了繼續(xù)獲取經(jīng)濟利益,非但沒有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還接受了間諜培訓,繼續(xù)按照對方指令搜集涉密文件并開展相關活動。
這一案件中,劉某某雖未向該人員提供涉密文件,但在境外間諜明確告知其身份背景的情況下,仍接受間諜組織人員任務,并受其指揮實施間諜行為、搜集單位紅頭涉密文件、收取經(jīng)費數(shù)萬元,最終被國家安全機關以涉嫌“間諜罪”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新修訂的反間諜法規(guī)定了間諜行為的六種類型,其中,“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間諜行為的一種典型表現(xiàn)形式。只要行為人明知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背景,仍接受其布置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任務,無論是否接受對方財、物,是否已造成現(xiàn)實危害后果,均不影響間諜罪的認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仁文: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為,比如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境外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指派,就已經(jīng)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可以按照間諜罪定罪判刑。并不一定要等到實際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從法律上講,這屬于“行為犯”,只要有間諜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
落入間諜陷阱的他 “自救”成功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及其代理人十分擅長偽裝,他們會假扮成熱心朋友、高薪雇主、靈魂伴侶等,接近涉密崗位工作人員,從事各類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許多人都是在不知不覺中陷入泥潭。國家安全機關近日通報一起案例,這起案件中的涉案人員因主動報告泄密情況而及時“自救”,究竟是怎么回事?
張某在國內(nèi)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曾參與某涉密項目研發(fā),畢業(yè)后赴境外某高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境外期間,他結識了一名自稱某投資咨詢公司項目經(jīng)理的外籍人員布某某。布某某通過宴請、贈禮及安排旅行等方式,不斷拉近與張某的關系,并邀請其擔任公司“咨詢顧問”,承諾支付高額報酬。張某在看到咨詢內(nèi)容均是其研究的專業(yè)領域相關學術問題后,就答應了對方并簽署了合作協(xié)議。
張某博士后出站前,布某某得知其回國后將入職我國某國防軍工單位,便向張某引薦了所謂“中國地區(qū)事務負責人”麥某。回國后,張某入職某國防軍工單位。某次閑談中,布某某和麥某突然向張某詢問某裝備核心部件的研究進展,這讓張某感到十分不適,他嘗試轉(zhuǎn)移話題,并盡快結束了交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仁文: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非常狡猾,他們不會一上來就表明自己的身份,而是通過設下各種套路和陷阱,一步步引誘你陷進去。隨著你越陷越深,他們才會逐漸得寸進尺,最終暴露身份,甚至不斷加碼。
由于張某在單位多次接受反間防諜教育,他開始懷疑對方的真實身份和意圖,結束合作關系后,主動報告了這段經(jīng)歷。
國家安全機關查明,布某某和麥某均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工作人員。鑒于張某能夠主動報告相關情況,在境外期間并不知曉對方真實身份,發(fā)現(xiàn)情況可疑后能夠及時終止與對方聯(lián)系,雖已向?qū)Ψ叫孤渡婕拔覈蒲许椖康膬?nèi)部情況,但尚未造成嚴重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張某的情況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形,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對其不予追究法律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仁文:規(guī)定用的是“可以”,“可以”就不是說必須或者應當。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從輕、減輕,特別是免除處罰。免除處罰一般限于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的,主觀惡性不大的,這樣的才可以免除處罰,一般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高校學生主動舉報間諜行為 受表彰獎勵
不同的選擇,結局也全然不同。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近年來,廣大群眾積極反映危害國家安全的可疑情況,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發(fā)現(xiàn)、防范、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國家安全機關也依法處置了個別拒不配合反間諜工作、非法泄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人員。
某高校學生小李在網(wǎng)絡平臺尋找兼職時收到了陌生人發(fā)來的私信,上面寫著:兼職拍攝環(huán)境治理照片,日結300元。一開始,對方只是詢問小李是否有兼職拍攝風景、建筑的經(jīng)驗,隨著交流的深入,對方竟詢問小李是否能拍攝所在城市的港口、橋梁等設施。小李想起在學校學到的國家安全知識,于是果斷把與對方的聊天記錄截圖并撥打了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
國家安全機關經(jīng)調(diào)查確認,這一賬號注冊地在境外,披著“兼職”的外衣聯(lián)系高校學生,要求拍攝軍港、橋梁、機場等重要設施照片,涉嫌搜集我國軍事涉密敏感信息。事后,小李因舉報及時獲得了國家安全機關的表彰獎勵。
新修訂的反間諜法規(guī)定,任何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同時規(guī)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
通風報信送人情 依法追責悔莫及
但是,近年來仍有個別人員在國安干警對其反復釋法說理后,依舊無視法律規(guī)定,逾越法律底線,致使反間諜案件偵辦工作遭受損失。
國家安全機關在偵辦某重要間諜竊密案件時,依法要求知曉犯罪嫌疑人家庭情況的李某某協(xié)助開展執(zhí)法工作。開展詢問期間,國家安全機關干警向其多次強調(diào)保密要求,并依法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但回家后,李某某在明知自身需要履行法定保密義務的情況下,考慮到與犯罪嫌疑人一家相熟,竟想借此給熟人送“順水人情”,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泄露了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法辦案相關情況。
這起泄密事件,直接導致犯罪嫌疑人潛逃并銷毀部分證據(jù),對國家安全機關調(diào)查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有關規(guī)定,對于李某某故意泄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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